楚天都市报讯 (记者余皓通讯员郑君)培训机构打来电话,能准确报出孩子的姓名,原来培训机构从他人处购得孩子的个人信息招揽生源。昨日,蔡甸区检察院披露,培训机构老板段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批准逮捕。
现年39岁的段某于2009年在武汉注册成立了一家培训机构,为中学生开展课余辅导。由于培训机构竞争激烈,新店开张,生意不好。“这年头不掌握点学生信息,怎么做培训生意?”经过下属“点拨”,段某经过一番打探,发现同行之间购买信息已成“行规”和“捷径”。
2010年至2014年4年间,段某从一家培训机构(另案处理)那里购买武汉地区学生信息,包括姓名、学校年级、家长姓名、联系电话等详细内容,累计数万条。段某要求其员工逐一拨打家长的电话,推销招生。
今年4月,公安机关在破获一起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案时,发现段某曾经购买了公民个人信息,数量巨大,经侦查锁定证据后将其抓获。“我只是为了增加培训收入而购买学生信息,并没有用做其它非法用途,并不知道购买信息也犯法。”昨日,据办案检察官介绍,到看守所提审段某时,他悔不当初。
据了解,以往打击出售信息者的案件较常见,购买信息自用涉罪的案例较少见。检方称,随着信息化建设的推进,信息资源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和社会财富。与此同时,个人信息泄露问题严重,个人已成为一个全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两高《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了全面系统规定,进一步加大了惩治力度。
该《解释》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或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此外,该《解释》还规定,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危害程度、犯罪的违法所得数额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况、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判处罚金。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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