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经营者应保证食品安全全程可追溯;幼儿园、中小学校门口两侧两百米内不得摆食品摊;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责任,由举办者和承办者承担……7月28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9次会议表决通过了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将于2017年12月1日正式施行。
食品安全全程可追溯
为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和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记录和保存采购、加工、储存、运输、检验、销售、召回等信息,保证食品安全全程可追溯。
《条例》还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应用现代信息技术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电子追溯体系。此外,还鼓励、支持行业协会等有关机构建设追溯平台。
转基因食品要显著标示
对于销售散装食品的,《条例》规定,应当在摆放食品的位置、容器、外包装上,标注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标注的生产日期应当与食品出厂时食品生产者标注的生产日期一致。
《条例》特别规定,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销售转基因食品应当在转基因食品销售区域的醒目位置予以明示。对于农村集体聚餐,《条例》规定,其食品安全责任,由举办者和承办者承担。
网销食品要实名登记
根据规定,通过网络食品安全交易第三方平台和自建网站销售食品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并在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主页面的显著位置公示。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网上刊载的食品信息与食品标签或者标识不一致,或者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照规定标注产品信息的,由县级以上食药监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严格监管食品“三小”
《条例》设专节对食品“三小”安全作出针对性规定,明确实行食品小作坊登记制度和小餐饮、食品摊贩备案制度。登记和备案不得收取费用;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为5年;小餐饮、食品摊贩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食药监部门的派出机构备案。
根据《条例》,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不得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不得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不得使用餐厨废弃物或者餐厨废弃物的提炼物作为原料生产食品。食品摊贩不得经营自制的生鲜乳制品,不得经营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及国家和省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
校门两百米禁摆摊
《条例》鼓励和支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进入集中场所生产经营。在不影响城市交通和环境卫生的情形下,县级政府可以确定临时经营区域和经营时段,允许食品摊贩摆设摊点。为减少学生接触“问题食品”频次,降低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几率,《条例》规定幼儿园、中小学校门口两侧200米范围内不得确定为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区域。
对于专门为中小学生提供集体托餐服务的“小饭桌”,《条例》规定应当实行备案制,并要求实行分餐制,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餐具、饮具,不得提供裱花蛋糕、冷食、生食水产品等高风险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