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洋网讯 暑期将近,又到各类培训班、夏令营的报名旺季。记者昨日从广州天河区法院获悉,该院近年受理的未成年人参加教育培训意外受伤引发的健康权纠纷屡有发生,责任承担成为争议焦点,家长在为小孩选择培训班时一定要多留心。
五龄童英语班摔伤
培训机构担责七成
5岁的小雨(化名)参加了海珠区某培训机构少儿英语培训班。某日,小雨外婆带他来上课。课前,小雨通过旋转台椅爬上了前台,培训机构员工发现后叫他赶快下来,结果小雨往下跳,摔倒在地导致左手受伤骨折。培训机构将小雨送医院并垫付了1万元。后经鉴定,小雨构成十级伤残。小雨家长于是将培训机构起诉至法院索赔。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在校区范围内设置了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未能及时制止小雨可能导致危险结果的行为,未尽到足够的安全保障和保护义务,依法应对小雨的受伤承担主要的损害赔偿责任。同时,小雨作为一个年仅5周岁的孩子,其监护人应履行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监护责任。事发时距离开课还有一段较长时间,小雨处于其外婆的看护之下,外婆本应承担必要的监护职责,因其未能妥善履行监护责任也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故需自行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结合双方的过错承担及案件情况,法院判决培训机构对小雨的损害承担70%的责任,需赔偿经济损失6万多元和精神损害赔偿金7000元。
初中生夏令营打球受伤
个人与机构责任对半分
初二学生小成(化名)报名参加了全封闭的中学夏令营听力口语集训营。报名时,报名表及课程表上均无体育活动内容,只是在报名须知中列明第二兴趣课堂包括英语篮球训练课等四种课程。结果小成在参加夏令营篮球训练课期间,不慎被他人踩到脚导致受伤骨折,构成十级伤残。事后,因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赔偿意见,小成家人将培训机构起诉至法院索赔。
法院审理认为,依相关法规,夏令营活动内容应为家长与被告在开课前协商一致确定的内容,尤其参加可能影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人身安全的体育活动,应当取得原告的监护人同意。小成的监护人在报名时并未报名参加英语篮球训练课,被告在未征得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自行接受小成报名参加该训练活动,其行为已超出教育、管理的职责范围。考虑到小成已年满12周岁,且自愿选择参与篮球活动等因素,确定被告对小成的损失承担50%的责任。法院最后判决,培训机构赔偿小成经济损失8万多元(已扣除垫付的费用)和精神损害赔偿金1.5万元。
遭同学排挤患精神疾病
校方保护不力担责两成
14岁的小飞(化名)在某民办学校的舞蹈班就读,学习不久,小飞家长发现其开始出现精神异常的情况,且病情逐渐加重。后经医院诊断,小飞患有严重的精神分裂症,需长期服药治疗。小飞家长细究之下,了解到小飞除学习、舞蹈的压力,在校还经常受到同学的嘲笑和推搡,导致心理压力较大日久成疾。小飞家长认为学校没有尽到应有的教育和管理责任,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小飞的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应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被告不适宜的教育方式导致同学对小飞产生怨恨,且在同学对小飞进行嘲笑、推搡时未能及时进行保护和管理,导致小飞身心受损,被告的上述过错行为与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被告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根据鉴定结论,小飞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与同学的嘲笑、推搡事件存在因果关系,鉴定结果显示欺侮事件的参与度为20%,故学校应在其过错范围即20%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小飞因精神受损导致患精神分裂症,给他及其家人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而被告的过错是上述损害结果的原因之一,故法院酌情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万元。
法官:教育培训纠纷凸显行业漏洞
学生在教育培训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是否培训机构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呢?天河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庭法官孙玉波表示,要根据过错责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教育培训机构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完全无过错的,是无需担责的。教育培训机构需要对其已经履行教育管理职责承担举证责任,否则也将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同时,家长作为小孩的法定监护人,同样承担教育管理职责;根据小孩年龄大小,也有相应的行为能力,也需要对自身行为承担一定程度责任。
天河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庭庭长梁夏生表示,近年,该院受理的关于教育培训纠纷案件中反映出教育培训行业几个较为突出的问题:一是培训机构对学生安全监管的措施不健全,部分机构人员不足或教学设备存在安全隐患。二是家长与教育机构对学生的监管责任和范围合同约定不明确。三是发生意外后沟通协调机制不成熟。梁夏生建议通过加强行政监管力度、成立行业调解组织、建立教育培训机构意外保险制度、开设人身安全与心理健康必修课程等措施,充分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
(广报记者章程 通讯员罗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