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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帮人背货闯关被截 被查时才知道带仿真枪违法

更新: 2017-05-16 14:37:32 | 未来网 
除却平时给熟人朋友带货,在深圳各大口岸,拎着大包拉着拖车的“水客”并不鲜见,这似乎也发展成了一种职业。扣押在案的涉案枪支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除却平时给熟人朋友带货,在深圳各大口岸,拎着大包拉着拖车的“水客”并不鲜见,这似乎也发展成了一种职业。然而这行当却存在着相当大风险,小便宜不能贪,帮他人带货入境一定要谨慎!

一名22岁的香港在读大学生在福田口岸过关入境时被查获十二支枪支,随后被检察机关以走私武器罪提起公诉,其辩称以为是电子产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犯走私武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

一名33岁的香港男子在福田口岸过关入境时被查货十支枪支,同样被检察机关以走私武器罪提起公诉,其辩称不知道仿真枪不能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犯走私武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

两起案件中,据辩护人介绍,都已经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二审上诉,并且得到受理,目前正在等待开庭审理。

事情具体经过又是如何?

2015年,一男子携带仿真枪闯关被查获。(资料图片与本案无关)

大学生“稀里糊涂”带了十多支仿真枪入境

霍某炜出生于1994年8月,香港居民。

2016年7月27日晚上6时许,霍某炜经福田口岸入境,未向海关申报,也未主动将随身携带物品交由X光机验查。经海关工作人员拦截检查,在其随身携带的背包内查获疑似枪支13支、疑似枪支散件2件。

经深圳海关缉私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疑似枪支13支中有12支系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霍某炜供认是为赚取带工费而接受他人雇请走私上述物品入境。

公诉机关认为,霍某炜无视国家法律,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十二支枪支入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武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香港男子携22把气动力枪6347发子弹入境在福田口岸被查。(资料图片与本案无关)

霍某炜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

据其介绍,2016年起至今他在香港某大学读书,2012年他认识了一个朋友何某,2016年7月27日下午4时许,何某打电话给他说一个朋友有做水货生意,问自己想不想带货赚钱,自己同意了,何某把自己的电话给了一个香港货主,这个香港货主就和霍某炜约好下午5时许到上水火车站找他拿货。

霍某炜如约找到货主,货主告诉自己带货可以给500港币,说带的是电子零件。见面之后货主把自己和另外两人的包拿过去,到上水火车站旁边临时停车的地方,货主从一辆小货车上装了东西后,让霍某炜跟着另外两人交货,并跟着他们俩回香港后再给500港币带货费。

霍某炜称,自己拿到书包后有打开看过,里面装的是用淡黄色和黑色包装纸包着并用胶带纸缠起来的正方形物体,但自己没有打开看,因为朋友何某告诉自己是电子产品,货主也说是电子产品。

霍某炜称,也不清楚另外两名一起带货的人是不是也带了一样的东西,另外两人带货的包装是一样的。过边检通道时3个人走的同一条E通道,两人在自己身后,过关时没有过机检查也没有向海关申报,后被现场查获。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日依法判决,被告人霍某炜犯走私武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对查扣在案的被告人霍某炜走私的十二支枪支及三支仿真枪,依法予以没收,交由扣押部门销毁处理。

并不知道自己到底带了什么物品过关,仅仅是帮人“背货”

为何也会受到如此惩罚?

霍某炜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霍某炜对自己携带物品的属性并不明了,因此其行为应只构成走私普通物品罪。霍某炜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被告霍某炜的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附案证据足以证实被告霍某炜具有走私犯罪的主观故意,在此情形下,依照法律的规定,无论走私行为人对走私对象是否有明确的认识,均不影响其走私犯罪的构成,且应根据实际的走私对象定罪处罚。

被查时才知道带仿真枪违法

另一起案件也极为相似。

2016年12月3日,香港男子张某泰从福田口岸入境,未向海关申报。经海关检查,在其行李内查货疑似枪支10支、疑似枪支配件3件。

香港男子做“水客”带12把气枪过关被查。资料图片 与本案无关

张某泰供述称,其之前在网上认识了一个货主,对方让自己在事发当晚9时许到粉岭地铁站旁边的天桥底下等他,帮他带枪从福田入境。

当晚9时许,张某泰到粉岭地铁站旁边的天桥底下,货主主动联系了他,货主当时给了他两包都是用纸皮包裹后用胶带缠绕的物品,对他说这两包物品中每包有一只玩具枪。

从福田把这两包物品带入境,每包的带工费是200港币,一共400港币。张某泰称,货主把两包货包得很严实,他看不到,之前也从来没有带过仿真枪,以为就是这么重,就相信了货主,直接把两包物品放在自己随身背的浅蓝色双肩包中。

据其介绍,货主说已经跟收货人讲了他的长相和当时过关的着装,让他直接过关后就有人主动找他,确认收到货后,收货人会把400元带工费给他。

大概晚上10时许,张某泰从粉岭地铁站坐到落马洲地铁站,之后马上从福田口岸入境,未书面申报,过关时还没到X光机,海关人员就让他过去查验,就从两包物品中查获了10只仿真枪和3只疑似仿真枪配件。经鉴定,上述10支疑似枪支均为枪支。

在这起案件中,当事人也称并不认识货主,并不知仿真枪不能带,但最终也受到惩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泰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武器入境,走私枪支10支入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武器罪。

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泰犯走私武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扣押在案的涉案枪支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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