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慧邢向东
用正义的规则筑起社会制度的堤坝,是一切有良知、有理性民族的历史性选择。尤其是对一个曾经走过巨大弯路,并为此付出巨大代价的民族而言,做出这样的选择是明智之举。法治文化应成为民族文化的重要内容,不仅如此,中国的民族文化需要法律文明的支撑,中国的国家生活需要民主精神的滋润,而这些无疑都是当代中国重大价值追求。
“法育”近年来受到政府和社会公众的普遍关注,有的学者明确提出,“法育”应与德、智、体、美“四育”并重。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要“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相比较以往的规定,在表述上有个重大变化,就是“普法”工作的性质由“法制宣传”转化为“法治宣传”,说明新时期的“普法”工作有了更加丰富的内涵和制度实践。同时,该决定第一次以党的文件形式对“法治宣传教育”的任务提出了具体明确的目标——“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全民法治意识不断提高”也成为了“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之一。
中国是一个有五千多年历史的文明古国,在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中,曾经创造出灿烂的人类文明和人类文化,其中也包括着法制的某些要素。但是,由于其封闭保守的特点,文化处于一个十分封闭的状态,法治精神、法治观念、法律原则、法律制度与西方的法治文明形成了强大反差,缺乏法治观念和法治文化底蕴。而在一个没有现代法治观念的社会里,是不可能真正意义地实现法治。因此,增强全民的法治意识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
大学被人们称为“象牙之塔”,这里有品行高洁、甘当人梯的人类灵魂工程师,也有天资聪颖、一心向学的莘莘学子,当然更有鞭辟入里、雅韵长存的精神产品。如果从功能性的角度来表述大学的使命,无外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是当代大学承担的四项主要任务。由此可见,设置法学院的高等学府不仅要担当起培养法治人才的神圣职责,还要肩负起传播人类法律文明、传承发展法治文化的历史重任。有学者曾说过,科学的普及和法学的普及,是一项浩大的“特种治愚工程”,治愚不仅是经济意义或教育意义上的,还应该是文化上的;而普及科学和普及法律,则应是治愚的两大利器和心经。大学作为法治精神的传播者,不仅是使命担当,更在于:
首先,法治文化与大学的人文精神相容。法学绝非是纯理性的学问,也要以人为本,自始至终贯穿人文关怀精神。社会关系无非是人情和事理关系,当一个社会中所有主体自觉树立有关法治文化的观念时,才能歙其具有法律的文化的作为;只有人们形成了他人的权利是神圣的至高无上的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时,才能使人们的行为得到自约自束;所有人行为的自行约束便是所有人行为和权利的实现,既是法律规则约束之下的法律行为,也是人们神畅心舒、社会井然有序的文化境界。法学同样是追求真善美的科学,与其他人文科学一样,体现了以人为本的人文精神。
其次,大学有法学知识的传播者。要使得法治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落实到实处,法治文化的传播取得预期效果,传播者的专业性的考量十分重要。以往“普法”工作中偏重于法律知识的传授,法律精神和法治信仰宣传不够,使得受众难以形成价值观和法治情感的认同。法学知识容易获取,法治精神难以集聚。法治精神的布道需要专业性传授,法学知识不能选择性地传授。
最后,大学的使命需要社会各界助力。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在“四五普法”期间,承担了各种各样的“普法”宣传任务。在“五五普法”期间,还曾经受到辽宁省委、省政府的表彰。但是,当时的工作通常是即时而兴,缺乏有效的机制,也未形成常态。认识不足、观念落后、形式简单的问题难以避免。这种情况近年来已有较大改观。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与大连市教育局联合实施法治教育的工作卓有成效,已形成了常态化机制。究其原因,就是依托了“大连市青少年法治教育研究中心”这一平台,以政府之手推动促成的。我们应清楚地认识到,“法育”观念的引入可以强化法治宣传教育的主体性。谁执法谁普法的职责要求,应将“法育”工作作为政府工作的组成部分,在宏观层面进行指导和调控,并将其纳入到当地政府各项事业的总体布局之中。
一个国家的社会核心价值观就是这个民族的核心的精神理念。法治文化关系到国家推进全面小康、深化改革、依法治国、从严治党的四大战略布局,因此,在全社会中孕育法治文化的氛围,营造法治环境和法治生态,是一项极为关键的任务。而在公平正义文明秩序的氛围中,才能更加凸显法治文化的基本意蕴与精神。因此,大学不仅要做依法治校的表率,还需要积极参与到社会法治文化的型塑和养成之中。
(作者单位: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