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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农业大学2017年招生章程

更新: 2017-05-10 15:22:54 | 中国高校之窗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山东农业大学根据学校的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统筹考虑各省份高考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近年来本校来源计划编制情况,综合分析,确定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核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山东农业大学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分为普通类、综合评价招生、艺术类、高水平运动员等类型。

第十五条 山东农业大学面向山东、北京、湖南、湖北、浙江、河南、河北、江苏、江西、陕西、山西、宁夏、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云南、贵州、广西、福建、新疆、海南、安徽、四川、天津、广东、重庆、甘肃、青海、西藏等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普通本科生。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山东农业大学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采取远程网上录取方式。

第十七条 山东农业大学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或高招办有关规定比例提档。实行平行志愿省份批次,除因专业不服从调剂、体检受限等特殊原因,投档考生不退档。

第十八条 山东农业大学对考生体检的要求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的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 平行志愿间各志愿同等对待。非平行志愿,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将依次从后续志愿的考生中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山东农业大学实行按专业招生,对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视其分数及所报专业志愿顺序确定录取专业。当考生总分相同时,将视其综合素质评价结果、高中学业考试成绩择优录取。考生所报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状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按规定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并报教育厅审查备案。

我校对江苏考生录取规则为“先分数后等级”;对内蒙古考生录取规则为“专业清”。

第二十一条对部分实行高考选考科目的试点省份,按照我校在该省份公布的选考科目等级和该省份招生考试主管部门的有关录取规定执行;若某些专业按选考科目录取生源不足时,我校参照考生所在省份招生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可调剂录取选考其它科目并达到相应科目等级规定的考生。

第二十二条 投档时,对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全国性高考加分或降分项目,山东农业大学认可考生具备的所有加分项目中最高一项加分,且最高不超过20分。

第二十三条 特殊类别项目录取规则:

(一)综合评价招生、高水平运动员录取按照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有关要求和学校当年相关类别招生简章等文件规定执行。

(二)山东省美术类专业考生,先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排序,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按美术类总计划1:1.5的比例投档,对于进档考生,再按山东省美术类专业统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按投档成绩位次择优录取。

(三)山东省音乐类专业考生,先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排序,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分专业按招生计划1:1.5的比例投档,对于进档考生,再按校考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按投档成绩位次择优录取。

第二十四条 我校英语、商务英语、食品质量与安全(中英合作)、土地资源管理(中英合作)四个专业外语语种要求为英语,其余专业均不限制应试语种。我校公共外语科目为英语。

第二十五条 所有专业录取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二十六条中外合作办学

经教育部认定,山东省人民政府审批,山东农业大学开设中德合作办学项目(许可证编号:MOE37DEA02DNR20030057O),招生专业为国际经济与贸易、工商管理、会计学三个本科专业,学制四年。完成学业经考核合格的毕业生,颁发山东农业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和德国埃森经济管理应用技术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经教育部认定审批,山东农业大学开设中英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编号:MOE37GB2A20101007N),招生专业为食品质量与安全本科专业,学制四年。经教育部认定审批,山东农业大学开设中英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编号:MOE37UK2A20121342N),招生专业为土地资源管理本科专业,学制四年。完成学业经考核合格的毕业生,颁发山东农业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七条 校企合作

经山东省教育厅审批,财政、物价部门审核,山东农业大学开设校企合作项目(登记号:鲁价费企审[2016]5号),招生专业为通信工程(嵌入式方向),学制四年。完成学业经考核合格的毕业生,颁发山东农业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八条 考生被录取后,由学校负责发放录取通知书,录取结果可登陆学校招生信息网(http://zhaosheng.sdau.edu.cn/)查询。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校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新生资格审查。审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章 收费、退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三十条 根据属地原则,学费按照山东省物价局核定的学分制收费标准收取。普通本科学生实行学分制收费。学费包括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学分学费按修读课程的学分计收,学分收费标准不分专业,每学分学费为100元。专业注册学费是对不同专业收取的年度学费。学校公布的收费标准为第一学年学校预收学费数额,实际学费根据学生所修学分数进行结算。中外合作办学专业、通信工程(校企合作,嵌入式方向)专业本科学生学费按照有关规定标准按学年收取。住宿费按照山东省物价局核定的住宿标准收取。

第三十一条 学生因故退学或受校纪处分开除学籍的,学校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专业注册学费和住宿费,一学年按10个月计算,已修的学分学费不退。代收费用在学生退学时一并结清。退费规定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我校建立了以学校奖勤助补为基础、以国家奖助学金和助学贷款为主体、以社会性奖助学金为补充、以发展性资助为特色的“阳光成才”学生资助体系。

第三十三条 山东农业大学设立的学生奖学金包括山东农业大学校长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创新创业奖学金、单项奖学金、齐鲁学堂奖学金和企业奖学金。

第七章 证书颁发

第三十四条 学生完成学业后,按照山东农业大学学籍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符合毕业条件的颁发山东农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实行学分制管理的本科学生,提前修满学分按有关规定可提前毕业。

第八章 其 它

第三十五条 学校没有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请考生和家长谨防上当。对以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六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山东农业大学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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