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久没和大家见面了,这段时间里,加拿大的移民政策又有新的变化,可喜的是:入籍条件放宽,五年内住满三年即可申请加拿大护照。可惜的是:新出台的政策只是针对入籍,对于打算长期持枫叶卡的移民者来说,五年内至少住满两年的规定并未改变,还是会让不少人感到头疼。因此,咱们就来聊聊加拿大的移民监吧。
我们中国人喜欢把移民时必须要面对的居住限制叫做“移民监”。没错,这种说法确实很形象,也幽默地表达了移民者对于这件事情的无奈。但是作为律师,我必须还是要说,“移民监”这个说法其实并非那么准确。所以今天,我就来和大家聊聊我对于这个问题的看法。
首先,我认为加拿大对于枫叶卡持有者的居住限制,并没有那么可怕,达不到“监”的程度。因为加拿大政府没有权利因为你持有枫叶卡,就限制你离开加拿大的自由。其次,我们有方法合法的绕开这个限制。相信对移民有所了解的朋友都会清楚,受雇于加拿大企业并被外派到海外工作、陪同身为加拿大公民的配偶或子女居住在海外等条件,都可以让枫叶卡持有者不受加拿大境内居住时间的限制。这些网上很容易搜到,我在这里就不再重复,我就来从大家平时可能不太容易接触的角度来解读关于“移民监”的应对之道。
如果没能达到居住要求,会发生什么?
是的,加拿大无法强行限制枫叶卡持有者的出入境自由,但是枫叶卡是有五年的有效期限的。所谓的居住期限限制,其实就是枫叶卡更换新卡的必要条件。但是法律如何制定是一方面,清楚知道具体如何执行也同样重要。实际情况是,当你持有过期的枫叶卡来到加拿大边防,边防并不会强行将你遣返回中国,而是会按照以下模式进行处理:
根据加拿大移民及难民保护法及规则(IRPA,以下简称移民法)第28条规定:永久居民在过去五年内(1095天)必须在加拿大境内住满730天。若是违反了这项规定,便可能不被允许入境 -A41(b)。边防官员有权对其进行拘留,并根据44条提交一份书面报告给“部长”。
报告中会说明他有合理的理由相信该永久居民没有满足他的居住义务。部长若认为合理即可签发离境命令(Departure Order)-R228。若签发R228,未满足条件的永久居民需离境加拿大。
若不签发R228,则该永久居民会被维持拘留并在48小时内对其进行拘留审查(Detention Review)-A57。移民署(Immigration Division)将审查拘留的理由,并决定是否持续拘留。若是维持拘留,则将在7天内对其进行第二次审查。接下来会每30天进行一次审查。维持拘留意味移民署即不认为该永久居民因违反了居住义务必须被遣返出境,亦不认为该永久居民履行了其居住义务。事实上,这也就是给这位永久居民申诉机会,说服移民署恢复他的枫叶卡。
而事实上,移民者只要不主动放弃枫叶卡,大多数都会获得申诉的机会。下面我们再来看看关于申诉的相关法律规定。
申诉机会就是允许被拘留的永久居民根据A63(3)向移民上诉署(Immigration Appeal Division)提出上诉申辩重新建立他的加拿大居留权的理由。
A63(3)听证会上,该永久居民需能说服移民上诉署:
1。重新建立永久居留权的理由;
2。他与加拿大的关系(”ties”)
3。他与原居住国家存留的关系;
4。如果牵涉到孩子的话,那么孩子的最大利益是什么?
一般来说,移民上诉署的决定便被认为是最终决定,但是如果有联邦法院法案(Federal Court Act)第18.1(4)所列原因之一的话,永久居民便可提出司法审查(Judicial Review)要求。
如该永久居民在A63(3)听证会上获胜,他的枫叶卡将继续维持。
如该永久居民在A63(3)听证会上败诉,但认为他可按18.1(4)联邦法院法案所列原因之一要求司法审查,则可以向联邦法院提出上诉许可申请(Application for Leave)。
1。假如司法审查被拒,就将维持原判决,并将被执行。
2。假如上诉申请被接受,司法审查申请可在30到90天之内提出。
司法审查若是败诉,便将维持原移民上诉署的决定,否则该案将被送回移民上诉署重审。法官会指定另一位官员审理。
任何一方不同意联邦上诉法院的判决,便可向加拿大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Canada)提出上诉。
也许从法规上看起来非常复杂,但是我们要知道,正是因为加拿大愿意给移民者足够多的解释机会,才会出台这样的规定。对于移民者来说,如何合理的解释自身没能满足居住规定的原因,才是重中之重。
我进入移民行业也有了一段时间,也经历了不少相关案例,下面来为大家分享其中两个作为参考。
失败案例:
来自中国的A先生,五年中在加拿大累计居住一年,妻子陪同孩子一直在加拿大上中学。因为事业原因,A先生不得不长期在中国工作。为了保持枫叶卡,他入职了加拿大朋友的公司,并在加拿大进行了报税。五年后他持枫叶卡入境加拿大时,因为他没能满足居住规定被边防拘留,A先生决定上诉。他以为加拿大公司工作为理由,否认自己未满足移民规定。但是A先生在中国拥有多套房产,加拿大只有租住的房屋。同时A先生虽然在加拿大公司有职务,但是无法证明在中国所做工作与加拿大公司业务有关。法官认为A先生并没有居住在加拿大的强烈意愿,最终A先生败诉,枫叶卡被吊销。
成功案例:
来自非洲的B女士,五年中在加拿大累计居住530天。因不孕不育需要去海外进行治疗,母亲病重需回国照顾等原因,她和丈夫都未能满足居住规定,有一个小孩在加拿大出生。五年后在边防被拘留,B女士上诉。B女士表明,海外治疗与母亲去世都是不可抗力,并非自身意愿,如果有可能,并不希望离开加拿大。同时在她非洲的故乡,保留着割礼的恶劣习俗,教育环境也远不如加拿大,她希望自己的小孩能够在健康的环境中成长,并且已经在加拿大购房,孩子也需要父母在加拿大陪同照料。法官认为从人道角度考虑,如果B女士失去枫叶卡,确实会让孩子遭受苦难。最终B女士得以维持加拿大永久居民身份。
从上面两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想要申诉成功,需遵循以下原则。
1-不要质疑边防取消枫叶卡的理由合理性,而是从人道主义博取法官的同情。不管是虚假的加拿大offer,还是在出入境时间上做文章,只要加拿大边防已经做出判断,再去过分解释只会雪上加霜。先承认自己确实没能满足移民监,再说明自身的无奈才更有可能获得法官的认可。
2-证明自身与加拿大的关系足够“亲密”。加拿大的纳税,房产,亲属,事业等,都能够让法官更容易相信你愿意也企图在加拿大定居。如果其他国家的“关系”远多于加拿大,请在专业人员的帮助建议下进行解释,切记善做主张。海外关系过多与欺骗都会产生非常不利的影响,尤其是后者。
3-父母职责非常重要!加拿大注重儿童,从“牛奶金”就可以看出。所以如果有小孩在加拿大,那么对你保留枫叶卡的帮助非常大。
4-人道主义理由更容易被接受,对加拿大要表现出强烈居住意愿,但不能是为了“福利”。
5-居住时间越接近两年的标准,越容易取得好的结果。申诉只是“应急手段”,并非逃避移民监的“捷径”。
以上就是关于处理枫叶卡过期的基本原则,个案不同,如果你有这方面的实际需求,最好还是能和你信任的业内人士提前一对一沟通。
最后,其实夫妻中一人失去枫叶卡并非特别可怕的事情,移民者不用过分担心。如开头新闻所说,目前加拿大入籍条件放宽,夫妻中一人入籍,另外一方办理团聚签证是非常方便的。而且,枫叶卡被取消,对于再次申请加拿大移民并无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