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的在读硕士可获学业奖学金
1、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研究生。资助标准为硕士生每生每年2万元,博士生每生每年3万元。
2、学业奖学金。省财政对我省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所需资金,按照博士研究生在校生人数的70%,硕士生在校生人数的40%,分别给予博士生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8000元的奖励支持。各有关高校根据研究生收费标准、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以及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确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覆盖面、等级、奖励标准和评定办法(可分档设定奖励标准),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不得超过同阶段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标准的60%。
3、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高等学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的基本生活支出。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不低于每生每年6000元,博士研究生不低于每生每年10000元。
4、“三助”岗位津贴。高等学校利用教育拨款、社会捐助等资金,设置研究生“三助”(助研、助教、助管)岗位,并提供“三助”津贴。原则上,助研津贴主要通过科研项目经费中的劳务费及科研间接费列支,助教津贴和助管津贴所需资金由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三助”津贴标准由高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当地物价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
5、国家助学贷款。研究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条件、程序及其他有关规定,与高校本专科生国家助学贷款基本相同,每学年贷款金额不超过12000元。
6、应征入伍服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研究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和研究生毕业后直招士官的学生,申请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的条件、程序及相关规定,与本专科生基本相同。研究生补偿代偿或学费减免金额每生每年不高于12000元。
7、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对退役一年以上、考入普通高等学校并纳入全国全日制研究生招生计划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给予教育资助。资助内容与本专科生基本相同。学费资助标准每学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中等职业教育
中职在校生学费全免
以国家免学费、国家助学金为主,学校和社会资助及顶岗实习等为补充。
1、免学费。我省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在校生全部免除学费(含三年制以上专业和艺术类专业的学生)。
2、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生均每年2000元。
【资助情况】从2007年秋季学期至2017年春季学期,我省中职国家助学金共计资助374.1431万人次,发放金额28.2466亿元。
3、顶岗实习。安排中等职业学校三年级学生到企业等单位顶岗实习,获得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
4、奖学金。地方政府、相关行业、企业安排专项资金设立中职学生奖学金。
5、学校资助。中等职业学校每年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勤工助学、校内奖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
6、其他资助。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资助中职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普通高中教育
20%的高中在校生可获国家助学金
以政府为主导,国家助学金为主体,学校减免学费等为补充,社会力量积极参与。
1、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约占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20%,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分档确定。
【资助情况】2010年至2016年,我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共资助211.9万人次,发放资金17.15亿元。
2、免学费资助。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和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的学费,民办学校免学费标准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学校标准免除。
【资助情况】2016年秋季学期实施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类免学费政策,免学费资助50674人,免学费金额2306.37万元。
3、学校资助。学校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减免学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支出。
4、社会资助。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面向普通高中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义务教育
中小学生学杂费和教科书费全免
1、免学杂费。全部免除城乡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学生学杂费。
2、免费教科书。对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学生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
3、寄宿生生活补助。用于资助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天4元、初中生5元(寄宿生全年在校时间按250天计算)。
4、营养改善计划。在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实施农村(不含县城)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中央财政为国家试点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天4元(学生全年在校时间按200天计算),所需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
学前教育
地方先行、中央补助
按照“地方先行、中央补助”的原则,各地建立学前教育资助政策体系。
1、政府资助。对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各级各类幼儿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予以资助。我省资助面约占在园幼儿总数的15%,资助标准为1000元/生年。
【资助情况】自2012年秋季实施以来,截至2016年底,我省共资助107.4万人次,资助资金55694万元。
2、幼儿园资助。幼儿园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减免收费、提供特殊困难补助等,具体比例由各地自行确定。
3、社会资助。各地建立和完善相关优惠政策,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捐资,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