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为提高人才选拔水平,切实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结合我校招生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一条 学校全称:四川旅游学院,国标代码:11552。
办学类型: 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全日制公办普通本科院校。
办学层次: 普通本、专科、少数民族预科。
学 制: 普通本科(含职教师资班)四年;普通专科(含对口高职班)三年。
颁发证书: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四川旅游学院本、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 。
第二条 办学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红岭路459号,邮政编码:610100。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主管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教师、学生和校友代表为成员的招生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四条 招生处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招生与录取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教育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学校面向全国招收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招生计划以教育部批准下达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并向社会公布为准。
第七条 学校预留招生计划,按教育部规定,在录取过程中向生源较为丰富的省份(自治区、直辖市)投放。
第五章 录取原则和办法
第八条 实行“学校负责,考试院监督”的原则,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要求,以考生成绩和填报的志愿为主要依据,参考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第九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的要求参考《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烹饪和食品类专业要求考生的裸眼视力或戴上眼镜的矫正视力达到4.8以上。
第十条 为推进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方式改革,凸显传统特色专业的优势,我校对烹调工艺与营养、西餐工艺和中西面点工艺三个专科专业在四川省实行另列院校代码招生,新生进校后与其他类别专科专业新生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一条 学校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政策,对具有体育和艺术特长的考生,按有关文件规定优先录取。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提档比例原则控制在招生计划120%以内,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提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三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原则:对进档考生按总分顺序,根据专业志愿安排专业。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到低调剂到录取未满额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 体育与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1、成绩认定:我校认可各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组织的艺术、体育类专业考试成绩;
2、填报我校艺术、体育类专业的考生,在文化、专业成绩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控制分数线后:
实行平行志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专业成绩排序,从高到低择优录取;非平行志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各地教育考试院规定的方式进行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外语类专业限招英语或本专业语种,其他专业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学生进校后各专业开设的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非英语考生在填报志愿时须慎重。
第十六条 录取与入学:
1、被我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由我校招生处向考生发放由校长签发的录取通知书。
2、凡在我校规定的报到截止时间20天后,未前来报到且未履行请假手续的学生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3、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艺体类专业新生将在入学报到一周内进行专业测试,复查合格者予以电子注册,取得学籍;资格审查不合格者,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十七条 学校严格执行《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在我省高等院校实行学分制收费改革试点的通知》(川价费〔2004〕118号)、《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在我省高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川教〔2007〕190号)等核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学杂费和住宿费。
第十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入校前可持有关证明在当地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为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我校已形成以助学贷款为基本渠道,以奖、助学金为激励和帮助方式,以勤工助学为重要手段,以困难补助为辅助措施的多元资助体系。
第七章 招生咨询及录取信息查询
第十九条 招生联系方式:
电话:028-84825999、84825070、84825111
学校网址:http://www.sctu.edu.cn
招生信息网址: http://zs.sctu.edu.cn
第二十条 录取结果可访问我校招生信息网的新生录取查询系统或通过当地招办所公布的办法进行查询。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我校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学校未授权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考生和家长可以通过信函、电话以及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反映情况和投诉。
投诉电话:028-84825803 邮箱:sclyxyjwjc@163.com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四川旅游学院招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