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立统一规律是事物发展的根本规律。历年考试中,该知识点几乎每年必考,堪称马克思主义哲学中重点的重点。考试题型方面,选择题和分析题都会考查。作为核心知识点,要求同学们既要掌握基本概念,还要理解并且学会运用。对立统一规律包括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等。下面老师针对对立统一规律的相关内容给同学们为一一梳理。
一、对立统一规律是唯物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
唯物辩证法作为唯一科学的发展观,是一个完整的理论体系,包括一系列的基本规律和范畴,其理论体系主要包括两大总特征、三大基本规律和辩证法的范畴、辩证思维方法等内容。
其中两大总特征包括联系的观点和发展的观点,三大基本规律包括对立统一规律、质量互变规律和否定之否定规律。
对立统一规律,即矛盾规律是唯物辩证法的实质与核心。这是因为:
第一,对立统一规律揭示了事物联系的根本内容和发展的源泉与动力。
第二,对立统一规律是贯穿于唯物辩证法其它规律和范畴的中心线索。
第三,对立统一规律提供了人们认识世界的根本方法——矛盾分析法。
第四,是否承认对立统一学说是辩证法和形而上学对立的实质,是否承认内部矛盾是辩证法和形而上学斗争的焦点。
二、矛盾的概念
唯物辩证法中所谓的矛盾是指辩证矛盾,是反映事物内部和事物之间对立统一关系的哲学范畴。辩证法中的矛盾是客观事物本身固有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不是人们的思维过程中出现的逻辑矛盾。逻辑矛盾是指人们思维过程中由于违反形式逻辑规则所造成的自相矛盾,是主观造成的。
三、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
矛盾的两个基本属性是同一性和斗争性。
同一性是指矛盾双方相互联系、相互吸引的性质和趋势;
斗争性是指矛盾双方相互分离、相互排斥的性质和趋势。
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是相互联接、相辅相成的。
一方面,它们的含义有明确的区别,而且矛盾的斗争性的存在是绝对的、无条件的,矛盾的同一性的存在则是相对的、有条件的。
另一方面,两者又有相互联系、密不可分。矛盾的斗争性离不开同一性,斗争性寓于同一性之中,不存在脱离同一性的斗争性;矛盾的同一性也离不开斗争性,任何同一性都以斗争性的存在为前提和基础,脱离了斗争性的同一性也是不存在的。矛盾同一性和斗争性原理的方法论意义是要运用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的原理指导实践,要求我们从对立中把握统一,从统一中把握对立。努力做到“求同存异”、“异中求同”。
四、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
矛盾的普遍性即矛盾的共性,包括两层含义:
一是矛盾存在于每一个事物的发展过程之中,即无处不在;
二是在每一个事物发展过程的始终都存在着矛盾,即无时不有。
矛盾的特殊性是指具体事物在其运动中的矛盾即每一个矛盾的各个方面都有其特点。矛盾解决的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基本形式有三种:
矛盾一方克服另一方;
矛盾双方同归于尽;
矛盾双方融合成一个新事物,形成协同运动的新形式。
除基本形式外还有矛盾双方长期共存发展等非基本形式。
矛盾的特殊性原理告诉我们,不同事物中的矛盾各不相同,因而我们应当采取不同的方法对待和处理不同的矛盾,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它是马克思主义最本质的东西和活的灵魂。
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辩证关系。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也就是共性和个性、一般与个别的关系。
第一,两者相互区别。个性、特殊性比共性、普遍性丰富生动;而共性、普遍性比个性、特殊性要普遍深刻。
第二,两者又是密切联系的。首先,二者相互依赖。共性寓于个性之中,并通过个性表现出来,没有脱离个性的纯粹的共性;个性都包含着共性,也没有脱离共性的纯粹的个性;其次,共性和个性在一定条件下还可以相互转化。
由于该知识点较为重要,要求同学们在平时的复习过程中要特别重视,多做一些相关的题目,多思考,多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