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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辽宁考研法学:当事人能力和正当当事人

更新: 2019-06-04 17:58:47 | 中公教育 | 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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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概念

(1)当事人能力指的是权利能力,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均具有当事人能力,是抽象意义上的概念;而正当当事人,也叫当事人适格,是指在具体案件中,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主体,是具体的概念。

(2)其他组织具有当事人能力,可以做当事人,但是如果执行中无力承担责任,将由实际承担责任的主体作为被执行人,如分支机构由设立其的法人作为被执行人;合伙企业以全体合伙人作为被执行人;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人作为被执行人。

(3)适格的当事人,原则上是发生争议的法律关系(诉讼标的)的主体。但非法律关系主体可以做当事人的有: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死亡人的近亲属;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2、当事人死亡或终止

当事人死亡或终止后,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主体来参加诉讼,或作为被执行人,除非继承人放弃继承。

3、诉讼过程中,权利义务转移的当事人处理

(1)在诉讼中,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转移的,不影响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和诉讼地位。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对受让人具有拘束力。

(2)受让人申请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

(3)受让人申请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是否准许:

1)准许的,裁定变更当事人。诉讼程序以受让人为当事人继续进行,原当事人应当退出诉讼。原当事人已经完成的诉讼行为对受让人具有拘束力。

2)不予准许的,可以追加其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关键词:当事人 辽宁 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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