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对在校未成年人未尽到教育和管理职责,导致发生损害结果,对此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学校对在校初中生管理失责造成的健康权纠纷案件,判决由被告岳阳市某中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1291.33元,扣减已经支付的2000元,还应支付19291.33元。
原告栗某与被告冯某某同为岳阳市某中学初二年级不同班的学生。2012年12月25日下午第八节课为被告岳阳市某中学为实施教育部和当地教育局切实保证中小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相关规定而组织的“阳光体育活动”时间,其具体内容为:该年级每次安排三到四个班的学生在体育老师带领下完成跑步、跳远、跳绳等规定项目后再自由活动。当日下午,原告栗某在自由活动时间,参加踢足球运动,在奔跑抢球过程中与参加其他活动的被告冯家俊撞在一起,致右手臂受伤。之后,原告栗某由同学陪同前往学校医务室进行了检查,当天晚上原告栗某的家长向班主任电话报告了其受伤的情况。12月26日,原告栗某由其家长带往岳阳市某医院进行了相应的检查,诊断为右肱骨颈骨折,后经鉴定为十级伤残。而校方和冯某某一直未赔偿原告的全部损失,遂原告提起诉讼。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岳阳市某中学为贯彻实施国家教育部的相关规定,组织开展“阳光体育活动”并无不妥,但在活动开展过程中应当严格履行教育和管理的义务。原告栗某在“阳光体育活动”自由活动时间参加踢足球活动,该项目对抗性强,容易发生碰撞受伤等不良后果。因此,学校应当在事前对学生进行正确指导,事中派人进行监管,且在发生意外事件后及时处理。但原告栗某在踢球过程中与被告冯某某发生碰撞受伤后,学校一直无人到场,可以视为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酌情认定其承担赔偿的责任比例为40%。遂根据其事实、情节等依据相关法律条款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