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6日,省教育厅发布了2019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规定,为今年我省普通中小学招生定了“基调”,划了“红线”。
严查社会培训机构以“私塾”等形式开展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行为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除送入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或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相关社会组织外,不得以其他方式组织学习替代接受义务教育。全面排查并严厉查处社会培训机构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开展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持县级以上医院病历,向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全面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规定,落实县级政府主体责任,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的目标,为每所义务教育学校科学划定服务片区范围,科学确定入学方式。学校数量较多的县(市、区)要合理划分学区范围,保证学区之间优质教育资源大致均衡。小学入学对象按划定的片区确定。初中入学对象按划定的对口小学或片区,以单校划片或多校划片形式分别确定。教育资源不够均衡的地方,稳妥实施多校划片,采取随机派位方式入学。
严禁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成绩与中小学招生入学挂钩。
各市优质普通高中招生指标到校分配比例不低于60%
各市要统筹考虑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普职招生规模大体相当、公办民办比例适度合理、高中办学条件全面达标的要求,科学编制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计划并严格执行。严格规范普通高中招生管理。普通高中招生一律实行招生计划公开、考生网上自主填报志愿、网上统一录取。所有学校(含民办高中)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招生范围、招生计划、招生时间、招生方式进行统一招生。各市优质普通高中招生指标到校分配比例不低于60%,进一步提高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升入优质高中比例。各市要因地制宜将民办优质高中纳入指标到校分配范围。
2020年起,2017年启动中考改革试点的晋中市、阳泉市试行普通高中自主招生。
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
坚持基础教育公益性,统筹区域内公办民办教育协调发展,推动民办中小学体量较大的市、县(市、区)力争在2020年前将区域内民办中小学在校生占比降到全国平均水平。
依法规范民办学校招生管理,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将民办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要严格按照《山西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山西省普通高级中学办学基本标准(试行)》核定民办中小学招生计划。民办中小学原则上面向审批设立部门管辖区域招生,确需跨区域招生的,由审批地和生源地双方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校申请,并结合生源地适龄人数合理确定招生计划,纳入生源地统一招生。
支持市、县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采取电脑随机派位方式招生,具体比例及办法由各市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实际确定,并逐年提高。未被民办学校录取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由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公办学校学位空余情况统筹安排。
严管公办小学学生无正当理由提前大规模转入民办学校
严格执行《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严格学籍注册程序和时间,发挥学籍管理对规范招生的重要作用。普通中小学学籍注册按照“严格计划审核、规范录取(入学)手续、明确注册时限、分市逐校审核”的办法进行。
严格监控、从严管理公办小学学生无正当理由提前大规模转入民办学校现象。对不符合转学规定、在校生数超过核定办学规模的学校一律不得办理学籍转入手续。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超计划、无计划、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注册和转接。各市可充分运用学籍管理系统对部分违规中小学进行监管。
小学一年级严格执行零起点教学要求,设置过渡性活动课程,做好幼小衔接,不得以任何理由压缩课时、加快教学进度。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等名义招生。未经省教育厅审批同意,普通高中不得开办“国际部”(或“境外课程班”)。普通高中特长生招生类型限于音乐、美术、体育类,纳入当年学校招生总计划,实行计划单列,招生数量不得超过本校招生计划总数的5%。
严格控制普通高中举办的各类实验班、试点班规模。普通高中举办的各类实验班、试点班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重新审查登记。
建立招生入学工作预警制度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龄人口变化趋势的预测分析,出现常住人口中适龄儿童逐年增加、学位供给紧张的情况,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发布预警提示,合理引导家长预期。招生期间对区域内存在大班额学校进行预警提示,确保中小学校起始年级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班额招生,坚决防止产生新的大班额。对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校生占比超过全国平均水平的市、县(市、区)进行预警提示,省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督促民办中小学招生规模占比和在校生占比超过全国平均水平的地方切实履行政府职责,增加公办学校资源供给,合理调整招生计划,坚决防止将政府举办义务教育的责任推向市场。对违规办学行为进行预警提示,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违纪招生行为。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十项严禁”纪律要求和我省招生纪律,要健全违规招生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畅通举报和申诉受理渠道,对违规、违纪行为予以曝光。要严肃招生工作纪律,加大整治处罚力度。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可视违规情节对违规学校采取核减招生计划、停止下一年度招生、停止年检、吊销办学许可证等措施进行处罚。(记者 王冠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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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十项严禁”
1、严禁无计划、超计划组织招生,招生结束后,学校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
2、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
3、严禁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生源;
4、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
5、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
6、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
7、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
8、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
9、严禁初高中学校对学生进行中高考成绩排名、宣传中高考状元和升学率,教育行政部门也不得对学校中高考情况进行排名,以及向学校提供非本校的中高考成绩数据;
10、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