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具有本市正式常住户口;
②具有本市蓝印户口且符合《关于蓝印户口学生在我市入
学就读及参加普通高考报名资格的通知》(津教委中〔2009〕6
号)规定;
③投靠落户的随迁子女。
普通高等艺术(体育)院校(专业)报名条件按教育部和
我市有关规定执行;现役军人报考高校,按中央军委有关部门
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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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津内地西藏、新疆高中班就读的毕业生,可以在津报
名参加普通高考,但不在津参加高考录取。
3.本市户籍,符合高校(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东南大学、
西安交通大学)少年班和(北京大学、清华大学)数学英才班
等报考资格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可根据
招生院校提供的资格考生名单报考,考生如需参加文化课统一
考试,考试成绩只能作为报考高校少年班或数学英才班等的录
取依据,不能作为当年在津普通高校招生其他院校录取的依据。
4.考生在津定居并持公安局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
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侨民,且为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
有同等学力,可以报考。
5.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在校生,或已被高等学
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
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
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校招生考试)的应届
毕业生;
(4)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校招生
考试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
(5)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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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
(6)本市中等职业学校根据《关于转发 教育部关于做好
2006 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的通知》(津教委职
〔2006〕22 号)招收的外省市学生等其他不符合国家及本市规
定的报名条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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