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7〕1号)及教育部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为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贵州大学是国家 211工程 重点建设的综合性大学、国家 中西部高校综合能力提升工程 14所高校之一,是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全日制公办学校。上级主管部门:贵州省教育厅,学校国标代码:10657。办学层次以研究生、普通本科教育为主。学校具有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权,学校本部位于风景秀丽的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
第三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的所有环节和学分,达到毕业要求,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国家承认学历的贵州大学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贵州大学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贵州大学成立普通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和普通本科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在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贯彻落实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按照学校党委、行政和普通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有关招生工作的决议和决定,全面负责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录取工作(含艺术、体育、自主招生、高水平运动队、高校专项计划、专升本等特殊类别招生录取)。
第五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按照教育部和上级主管部门规定,执行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和普通本科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具体负责学校普通本科招生日常工作。
第六条 学校成立招生监察办公室,设在校监察室,负责监督学校普通本科招生、考试、录取等各环节工作,受理招生工作中的有关举报,维护招生录取的公平、公正、公开,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贵州大学根据贵州省教育厅核定下达的招生计划,并结合学校在各省的生源情况,面向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除上海、西藏外)。最终招生专业及计划数以各省级招生机构审核公布的为准。学校2017年无预留计划。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八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学校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机构提供的考生电子档案信息作为录取新生的依据。
第九条 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模式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类型,若首轮投档后计划未完成,接收征集志愿投档考生。
第十条 未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规则,我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若第一志愿考生人数不足时,依次录取第二、第三 及征集志愿的考生。
第十一条 普通类、体育类专业进档考生按照 分数优先 (分数以投档成绩为准)的原则确定专业(含未实行平行志愿模式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即优先满足高分考生的专业志愿,若高分考生第一专业志愿不能录取,按其第二、第三 等专业志愿顺序依次择优录取。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对服从专业调剂者,调剂到其未填报且学校未录满专业录取,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学校将予以退档。
艺术类专业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模式的按照 分数优先 原则确定专业,即优先满足专业成绩高分考生的专业志愿;未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模式的按照 志愿优先 原则确定专业。有特殊投档、录取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统一规定确定进档考生的专业志愿。
第十二条 在分数优先原则录取时,若遇考生高考总分相同时,按考生高考的语文、数学、外语三科成绩的总分从高到低排序;若再遇相同分数,则按考生文(理)综合成绩从高到低进行排序;若按以上方法仍遇相同分数,则依次按语文、数学单科成绩顺序进行排序。
第十三条 特殊类别专业招生录取
1.艺术类专业招生、高水平运动队招生、自主招生、高校专项计划招生,均按照贵州大学已发布的各类型招生简章中公布的录取原则进行录取。
2.体育类专业招生。体育类专业考生须参加生源省统一组织的体育术科考试,专业成绩合格,文化成绩上线,按照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学校按照分数优先择优原则录取。如生源省有特殊要求的,按照生源省的录取原则录取。
3.少数民族卓越班。按照我省五大新兴产业的人才需求设置了相关专业,旨在培养少数民族优秀人才,仅招收省内少数民族考生。该计划以 少数民族卓越班 名称统一招生,大学一年级按统一教学班开展教学,一年后按照专业分流办法分流至相关专业进行培养,分流专业以贵州省招生考试院最后颁布的计划为准。
4.少数民族预科班招生。仅招收省内少数民族考生,民族预科班为一年制预科,完成一年预科班学习,考试合格后,升转到相应专业进入本科阶段学习。
5.面向贫困地区的国家专项计划。国家专项计划仅招收省内贫困县考生,实行单独计划、单独录取,在提前批次结束后一本批次投档前投档录取。
6.专科升本科招生计划。(1)考生文化统考成绩须达到全省合格线。(2)学校将根据文化成绩上线且填报贵州大学志愿人数、专业班教学设置要求,调整确定各专业最终计划数并及时公布。专业课考试后按不超过调整后的招生计划的130%的比例划定各专业考试合格分数线。(3)在文化、专业成绩双上线的前提下,按照计划数以考生文化成绩加专业课成绩之和从高到低排序后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浙江省考生按照浙江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规定进行录取;江苏省考生选测科目必须达到两科B(含)以上,按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录取,若分数相同,依次按AA、A+B、AB+等级顺序原则进行录取。
第十五条 在新疆投放的内地新疆高中班计划,执行新疆自治区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录取政策。
第十六条 我校按照大类招生的专业,学生进校经过一年基础平台课程学习后,将结合学生高考成绩、学习成绩及志愿,按照学校大类分流办法,在大类所涵盖的专业内进行专业分流。
第十七条 语种要求:语种不限,但新生进校后,非外语专业的外语必修课程主要为大学英语,少数学生可经所在学院推荐选择修读大学日语、大学俄语、大学法语、大学德语作为大学外语必修课程。
第十八条 男女比例要求:男女不限。
第十九条 部分专业体检要求:1、建筑学专业、城乡规划专业、园林专业要求具有一定美术基础,无色盲、色弱。2、旅游管理专业要求五官端正、无醒目疤痕,口齿清楚,无残疾;女生身高3875px以上,男生身高4200px以上。其余专业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收费标准:学校严格按照有关部门批准的学费、住宿费等收费项目及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新生报到及复查:
1.录取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按时入学,根据要求到指定学院报到。对未经学校批准,在学校规定的报到截止日期15天内未到校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2.学校按规定在3个月内对新生进行资格复查。经复查不合格或有弄虚作假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3.新生入学后,除艺术类专业、少数民族卓越班、软件工程专业、第二批次专业新生外,其余新生将统一集中在阳明学院培养一年。
第二十二条 奖贷(助)学金及就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符合政策要求的,可在生源地办理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对家庭经济仍有困难的同学,学校将采取国家助学奖、临时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减免学费、社会捐助等多项有效措施,帮助其完成学业,决不让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由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以前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如与本章程相悖之处,以本章程为准。
贵州大学招生联系方式:
信息公开网站:http://rso.gzu.edu.cn;
咨询电话:省内95105113、省外0851-95105113;
办公电话:0851-88292075(兼传真);监督电话:0851-88292118
通讯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贵州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办公室
注:章程最终以阳光高考平台公布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