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2017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到事业单位实习工作,近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到事业单位实习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函〔2017〕343号)。按照文件要求,今年高校毕业生实习对象为2017年应届区外宁夏籍普通高校毕业生、宁夏各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和取得高级工、预备技师职业资格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专业不限。实习岗位主要是科技、教育、水利、卫生、司法、民政、移民、扶贫开发、扶残助残、计划生育、就业、社会保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部门,实习时间为一年。
毕业生实习期间的基本生活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由财政部门承担,生活补贴标准为: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大武口区、惠农区等一类区每人每月1480元;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平罗县、利通区、青铜峡市、沙坡头区、中宁县等二类区每人每月1390元;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海原县,同心县、盐池县、红寺堡区等三类区每人每月1320元。对实习期满6个月并按灵活就业人员形式已缴纳当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实习期满,毕业生自主择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