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晨报全媒体平台消息(记者 白洋)“今后,内蒙古将进一步扩大高等教育定价权限,建立职能明确、权责清晰、管理规范、竞争有序的收费管理体制,规范高校收费行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日前,由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教育厅联合发布《关于改革和规范我区高等教育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内蒙古地区普通全日制学生收费标准、非普通全日制学生退费等方面出台规范措施,明确政府定价行为,区分不同类型办学模式,完善公开透明的政府定价机制和规则,促进内蒙古高等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指导意见》要求,内蒙古地区对普通全日制学生收费时,除政策规定一次性收取的项目外,只允许收取(或预收)当年的费用,不得跨年度收取;对非普通全日制学生收费,除学生提出申请跨年度交费并开具票据外,一般不得跨年度收取;承办的各种培训、咨询及其他劳务合作等项目由双方约定费用的方式收取;服务类收费项目,必须预收的项目预收期不得超过1年,其余项目应当即行服务即时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