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 依法从招、诚信招生 的精神,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学校2017年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 阳光工程 ,遵循 公平、公正、公开 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条 院校名称:海南科技职业学院
第四条 院校国标代码:14172
第五条 办学性质:民办
第六条 学校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大道18号;邮政编码:571126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七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八条 办学性质:普通高等学校
第九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十条 毕业颁证: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毕业条件者,颁发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历证书,并在教育部指定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进行学历电子注册。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海南科技职业学院,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师生代表和校友代表组成。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和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招生纪检监察处,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各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五条 学校录取批次:海南省录取批次为高职(专科)批;其他省份录取批次根据各省文件要求而定,详见各生源省份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学院录取工作在各省招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
第十七条 我院招收学生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八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我院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GB 30035-2013 船员健康检查要求》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十九条 我院仅招收应试语种为英语的考生。
第二十条 我院申请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为120%;艺术类由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校招生工作办公室提供考生调档名单。
第二十一条 我院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为保证生源质量,体现考生权益平等的原则,在第一志愿未满的情况下,择优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无志愿分数级差。
第二十二条 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
1、对进档考生,根据考生专业志愿,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2、对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照其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仍不能满足的按照其第三志愿录取,以此类推,录满为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考生承诺优先录取无效。
3、实行 平行志愿 录取的省份,按 分数优先,遵循志愿 的原则录取。任何单位和个人向考生承诺优先录取无效。
4、当某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安排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做退档处理。
第二十三条 我院艺术类录取专业成绩使用各省联考成绩,录取时按照各省招生考试院文化分和专业分具体要求的比例之和排序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我院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六条 各专业对考生体检要求:
请色盲色弱,听力、嗅觉异常的考生慎重报考旅游管理、高尔夫服务与管理、酒店管理专业。以上专业同时要求考生无唇裂、斜眼、斜颈,无明显八字步、罗圈腿、驼背。皮肤外观特别是面部无明显特征和缺陷,如疤麻、纹身等。身体无残疾、无狐臭,无贫血、白化及遗传性、传染性、过敏性疾病,无精神病家族史,癫痫病史,无HBsAg阳性等。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七条 学费:7210元/学年 9200元/学年。其中航海技术专业8600元/学年,轮机工程技术专业8600元/学年,护理专业8600元/学年,艺术类专业9200元/学年。
书本费:按学年收取,多退少补。
学校不接收现金形式缴纳学杂费,不接受任何人员代缴学杂费,学生可通过本人转账到学院账户缴费,也可携带本人身份证到学院缴费大厅刷卡缴纳,如父母代缴需携带户口本证明学生本人父母身份。任何单位与个人向学生收取学费或其他费用均为违法行为,且与海南科技职业学院无关。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二十八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海南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我院设有多种奖助学金及单项奖学金,国家奖学金最高为8000元/年,学生参赛获得省级以上或部级以上最高奖励30000元/项,对于家庭困难学生提供必要的证明,学校可以提供绿色通道同时提供勤工俭学岗位。品学兼优的贫困生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助学贷款。
第九章 退费办法
第三十条 我院严格按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民办高校学生退(转)学退费办法》琼教计【2008】158号执行。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一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依据《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按照 学校负责、招办监督 的原则,设立海南科技职业学院招生纪检监察处。
纪律监督与申诉联系部门:海南科技职业学院招生纪律监督委员会。
联系人:邢增能
监督电话:0898-65960907电子邮箱:350187912@qq.com
第三十二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898-65969918
传真号码:0898-65969909
电子邮箱:hnkjzsb@126.com
学校网址:http://www.hnkjedu.cn/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海南科技职业学院2017年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依据。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本章程由海南科技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