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社厅近日发出通知,进一步规范全省技工院校联合办学行为,明确技工院校不得与不具备学制(学历)教育资质的培训机构、中介机构、社会组织、企业或个人等开展联合办学。
《通知》明确,技工院校开展省内联合办学,应报学校所在地设区市人社局批准,并报省人社厅备案。除东西部扶贫协作和对口支援工作外,原则上不得开展跨省联合办学。如需开展跨省联合办学,须经各设区市人社局审核并报省人社厅批准。
联合办学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收费规定,不得以学籍注册费、保证金、课外培训费、咨询费、实习押金等形式违规变相收费。双方须签订规范的联合办学协议,协议应包括培养目标和期限、学籍管理、毕业证书发放、推荐就业等内容。联合办学学生毕业时,由责任院校颁发本校毕业证书,且责任院校必须承担不少于一学年的教学和管理任务。联合办学双方必须如实开展招生宣传,并与学生家长签订书面协议。严禁有偿委托招生、代理招生。禁止借用联合办学名义违法违规招生。
而技工院校与企业合作开展校企“订单班”“定向班”“委培班”,以及院校与企业经批准开办的混合所有制办学等,不作为规定所指联合办学行为。 (黄红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