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教育部和人社部联合印发《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引发社会关注。其突出特点在于“放权与监管并举”,要放到底,更要管到位。
从可以公开查阅的信息资料来看,整个改革过程非常审慎,既贯彻落实中央深化改革的总体要求,自上而下研究推进,又立足于高校教师职评工作实际,自下而上分析与对接,可谓蹄疾步稳。应该说,《办法》的出台是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和不断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阶段性成果,也是深化教育管办评分离和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的实质性举措,来之不易,值得期待。
从内容看,尽管《办法》围绕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就谁来评、怎么评及如何进行有效监管和问责作了明确规定,甚至针对可能出现的违规行为,也提出了诸如“双随机”抽查和10年可溯查等办法,但鉴于职称的高利害特点和问题本身的复杂性,一些地方仍难免令人有所担忧。一个深切的顾虑就是,由于教师职称评审权一捅到底式的全面下放,作为行为主体的高校会不会因为自身能力总体不足,面对“突然而来的幸福”而不知所措,进而难以有效行使职评权力,最终导致《办法》在执行过程中流于形式,再次陷入“一放就乱,一乱就管,一管就死”的怪圈?因此,在《办法》实施过程中,需要作进一步权衡与系统评估。
如前面所述,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的下放直接服务于学校办学自主权的扩大,从而可以确保学校办学积极性与创造性的充分发挥,教师队伍活力的最大释放,进而促进高等教育在人才培养、智力支撑、文化传承等方面重要作用的全面发挥。因此,下放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本是大势所趋。评审权要下得去、用得好,自然需要有力的监管和明确的问责,但更需要学校有能力接得住下放的权力。否则,下放就会导致无序,监管也就变得无效。
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的有效下放与合理使用,一方面有赖于一套精心设计的外在监管体系进行保驾护航;另一方面更依赖于高校自身对于评审工作的有效把控,而这在本质上涉及学校内部治理结构的现代化。尽管《办法》作出了“尚不具备独立评审能力的可以采取联合评审、委托评审的方式,主体责任由高校承担”的说明,但由于高校数量较多且层次、类型、办学水平差异较大,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职称评审失范与无序现象。因此,从外在而言,职称评审权力的下放,在实际操作层面上可能还需要一些更具有针对性的细则和举措,既避免一些高校在职称评审过程中“下有对策”的乱作为,又避免简单粗暴的不作为,以确保不偏离职称评审改革的良好初衷。
当然,单纯从政府职能转变和简政放权的层面来看,伴随着权力下放,必然要有明确和强有力的监管与问责机制。从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和教育现代化进程的根本和长远意义上看,教师职称评审权的下放,更加迫切地需要高校内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总体完善与进一步提升,特别是需要教育改革法治化的不断加快。改革也更加需要领导和学术自治等方面的整体推进与多点突破,最大限度地激发和释放高校人才的创新创造活力,着力推动高校教师队伍素质的整体提升,以适应高等教育事业改革不断深化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