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三明学院高职分类考试招生章程包含高校简介、专业介绍、招生计划、招生人数、报考条件、学费标准、奖助学金等相关信息,考生报考前一定想知道清楚。2023年三明学院高职分类考试招生章程就提供了这样的信息。一般来说,计划招生人数是不变的,但可以因为生源质量很高而追加招生指标,一般不削减指标。考生在确定所报考的院校时和填报专业志愿时,要仔细阅读2023年三明学院高职分类考试招生章程。
全国各高职院校分数线
全国各高校学费情况
三明学院2023年高职分类考试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实施高校招生政策,依法规范招生工作,维护学校和考生的正当权益,保证招生工作正常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部、福建省招生委员会、福建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学校全称、地址及办学类型
第二条学校全称:三明学院(国标代码:11311)
三明学院是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办学历史可以追溯到1903年陈宝琛创办的全闽师范学堂,是“十四五”时期“教育强国推进工程”建设高校、教育部“产教融合创新基地”全国首批试点院校、福建省一流应用型高校,入选首批国家级创新创业学院建设单位和“三全育人”综合改革试点建设高校,拥有国家级众创空间等众多教学科研平台。学校坚持做强工科、做优师范、做特文科,多学科协调发展,培养理论基础扎实、实践能力强、富有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拥有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国家级特色专业、国家级卓越人才培养计划专业;14个省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4个省级特色专业、7个省级服务产业特色专业、4个省级卓越人才培养计划专业。
第三条学校地址:福建省三明市荆东路25号
第四条办学层次:全日制本科,学制四年
第五条办学类型与性质: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
第六条颁发证书种类: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三明学院普通本科学历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章学费标准及有关要求
第七条2023年高职分类考试招生计划以福建省教育考试院汇总公布为准。
第八条收费标准根据福建省物价局“闽收费〔2014〕183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学费和住宿费清退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5〕费435号)规定执行。
第九条考生须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
第十条考生身体健康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一条各招生专业男女生比例不限。
第十二条学校以英语作为公共基础外语安排教学,招生专业均无外语应试语种要求。
第四章录取原则
第十三条学校招生录取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原则。
第十四条中职生成绩分报考类别,按投档分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录取;投档分相同时,先按符合录取照顾政策同等优先进行排序、再按专业基础知识、职业技能测试、公共基础知识科目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录取。如仍相同,则参考综合素质评价。
第十五条学校执行福建省教育厅制定的有关加分的录取照顾政策。
第十六条学校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录取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福建省教育厅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有关规定。
第五章监督措施和申诉办法
第十七条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咨询服务、录取结果、重大投诉举报查处情况均对外公开。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招生工作进行监督,监督电话:0598-8399682。
第六章其它
第十八条为确保生源质量,新生入学后,我校将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如复查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学校贯彻落实国家资助政策,围绕“精准资助”工作要求,形成“奖、贷、助、补、减、免、缓、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和帮扶体系。内容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优秀学生奖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政策详情可登录学校学生工作处网站查询(http://xgc.fjsmu.edu.cn/Website/Home/Index),咨询电话:0598-8398809。
第二十条高职分类考试录取的学生不能转专业。
第二十一条咨询联系方式、录取结果公布及网址
招生咨询电话:0598-8399860
通讯地址:三明市荆东路25号,三明学院招生办公室,邮政编码:365004
学校网址:https://www.fjsmu.edu.cn/
录取结果将通过福建省教育考试院录取结果查询网页及三明学院招生信息网页(http://zjc.fjsmu.edu.cn/main.htm)查询。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三明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我校以往有关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凡与本章程相悖之处,以本章程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