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浙江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简章包含高校简介、专业介绍、招生计划、招生人数、报考条件、学费标准、宿舍条件、奖助学金等相关信息,考生报考前一定想知道清楚。一般来讲,计划招生人数是不变的,但可以因为生源质量很高而追加招生指标,一般不削减指标。考生在确定所报考的院校时和填报专业志愿时,要仔细阅读2023年浙江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简章。
浙江工业职业技术学院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简章 | ||
一、院校全称 | 浙江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 |
二、院校国标码 | 12871 | |
三、校址 | 学校有两个校区,分别为浙江省绍兴市曲屯路151号(梅山校区)、浙江省绍兴市站前大道2685号(镜湖校区),两个校区均在绍兴市区。 | |
四、层次 | □本科☑专科 | |
五、办学类型 | ☑普通高等学校 □成人高等学校 ☑公办高等学校□民办高等学校□独立学院□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中外合作办学 □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 |
六、颁发学历证书的院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 院校名称 | 浙江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
证书种类 |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经教育部统一电子注册、并有浙江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印鉴的全国普通高等教育专科(高职)毕业证书。 | |
七、院校招生管理机构 |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学校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学校纪委办对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 |
八、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 | 学校招生计划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 |
九、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 | 无预留计划 | |
十、专业教学培养使用的外语语种 | 学校外语公共课为英语。 | |
十一、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 严格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 |
十二、录取规则 | (一)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和各省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招生录取工作政策和规定,实行“学校负责、省教育考试院监督”的录取体制。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录取。 (二)男女比例:不限。 (三)外语语种要求:不限(学校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高考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四)无专业加试和专业分数级差要求。 (五)学校认同并执行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六)学校执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相关规定,确定调档比例。 (七)录取具体方式 1.浙江省内招生: (1)根据浙江省录取原则:“分数优先,遵循志愿”。 (2)以考生符合所填报专业志愿的选考科目范围为前提,根据考生高考总分,实行专业平行志愿投档,直接录取到考生所填报的专业。 (3)高考总分相同的考生,依据位次、志愿顺序录取。位次在前的考生先录取。位次相同的考生,则志愿顺序在前的考生先录取。全部相同的,则全部录取。 2.省外招生(非浙江省):按照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高职提前招生:按《浙江工业职业技术学院2023年高职提前招生简章》执行。 (九)技能优秀中职毕业生免试升学:按《浙江工业职业技术学院2023年技能优秀中职毕业生免试升学招生简章》执行。 | |
十三、收费标准 | 学费标准 | 按照物价、教育部门有关公办院校收费规定执行,不同专业学费标准略有区别,最高为7500元/年,最低为6000元/年;另外,中外合作专业学费18000元/年。2023级新生学费标准如遇政策调整,将按新标准执行。 |
住宿费标准 | 6人间,1200元/年,4人间,1600元/年,具体按《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和调整普通高校住宿费的通知》(浙价费〔2016〕209号)执行。2023级新生住宿费收费标准如遇政策调整,将按新标准执行。 | |
十四、资助政策 | 学校提供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并设置综合奖学金和各类单项奖学金,以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对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绿色通道”等,实行勤工助学、学费减免、困难补助等助学措施,帮扶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 |
十五、监督机制及举报电话 | 学校纪委办对招生录取全过程进行监督;自觉接受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投诉监督电话:0575-88009038。 | |
十六、网址及联系电话 | (一)学校网址:http://www.zjipc.cn/ (二)电话:0575-88009128、88009063、88009130、88009125、88009123。 | |
十七、其他须知 | (一)录取结果将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考试院或学校招生网站查询。 (二)微信公众号:浙江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 (三)联系地址及邮编:浙江省绍兴市曲屯路151号浙江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处,312000。 (四)本章程自公布之日开始实行,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学校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制度、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