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招生简章包含高校简介、专业介绍、招生计划、招生人数、报考条件、学费标准、奖助学金等相关信息,考生报考前一定想知道清楚。2022年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招生简章就提供了这样的信息。一般来说,计划招生人数是不变的,但可以因为生源质量很高而追加招生指标,一般不削减指标。考生在确定所报考的院校时和填报专业志愿时,要仔细阅读2022年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招生简章。
2022年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招生简章
第一条章程制定依据
为确保学校2022年普通专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关于做好2022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2〕1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基本情况
1.学校名称: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2.学校代码:14010(国标代码)、5146(在川招生代码)
3.学校性质:公办
4.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
5.办学层次:专科教育
6.学制:3年
7.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8.学历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9.学校举办者:四川省人民政府 绵阳市人民政府
10.学校主管部门:四川省教育厅 绵阳市教育和体育局
11.办学地点:四川省绵阳市教育园区教育中路1(南校区);
四川省绵阳市教育园区教育中路2号(北校区);
四川省绵阳市长虹大道178号(南山校区)。
12.学校网址:www.scctcm.cn
13.联系电话:0816-2380123(校办),0816-2394744(招办)
第三条招生计划
1.招生专业:临床医学、中医学、针灸推拿、中医骨伤、预防医学、口腔医学、护理、助产、中药学、卫生检验与检疫技术等10个专业。
2.招生区域:学校面向四川、山西、内蒙古、湖北、湖南、江西、福建、广东、广西、海南、重庆、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省19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
3.招生类别、招生数量: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并公布的信息为准。
第四条录取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学校有关录取工作的政策和规定,并对录取工作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录取工作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录取规则
1.按照教育部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工作的规定,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严格遵守高校招生“30个不得”“八项基本要求”等规定。
2.学校调阅档案的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5%以内(以各省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向学校的投档比例为准)。
3.依据“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进行录取,即根据考生类别(文史类、理工类)分别按高考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依据考生专业志愿顺序逐一分配专业。当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时,考虑第二专业志愿,依此类推。如所填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凡服从专业调剂者,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中;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4.学校执行国家和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的加、降分政策。
5.学校执行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鉴于医药卫生类各专业的特殊性,凡是色觉异常(色盲或色弱)考生将不予录取。
6.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将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条招生咨询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对学校招生政策、招生专业、招生计划和录取结果等具体信息,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咨询或查询:
1.学校招生信息网:zs.scctcm.cn
2.电子邮箱:208733487@qq.com
3.招生咨询热线:0816-2394744
第七条收费标准
1.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关于在我省高等院校实行学分制收费改革试点的通知》(川价费〔2004〕118号)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学生自愿、不得营利的原则收取。
2.住宿费用依据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范围收取。不同校区不同条件的住宿楼栋收费标准略有差异。
第八条奖学金、助学金及贷款情况
学校建立了“奖、贷、助”多元化资助体系,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新生入学奖学金、社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社会助学金、学校贫困生相关资助、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等,各项标准按国家文件要求严格执行。
第九条 监督机制
1.学校录取工作接受考生、家长、社会和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2.学校纪检监察审计处负责监督检查招生录取工作。
3.考生申诉电话:0816-2385109。
第十条 其他
1.学校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凡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将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2.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执行。
3.本章程以教育厅审定、公布为准,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