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章程以学校最新更新发布为准,仅供大家参考。
山东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2020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相关法律和有关规定,规范山东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全日制普通专科招生工作,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山东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全日制普通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山东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等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山东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名称及代码:山东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13778
第五条 学校地址: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滨海东路508号
第六条 学校办学性质、层次及办学类型:公办、专科(高职)、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
第七条 学校简介:
学校前身为始建于1958年的山东省中医药学校,2004年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改建为山东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学校坐落于素有“东方夏威夷”美誉的烟台养马岛旅游度假区。学校建有藏品丰富、底蕴深厚的山东省中医药文化博物馆,拥有山东省财政重点支持建设实践教学中心7个,校外顶岗实习基地168处。
学校秉承“励志笃学、厚德济生”的校训,发扬“团结、严谨、勤奋、奉献”的校风和“勤学慎思、惟真惟新”的学风,坚持“立足山东、辐射全国,依托行业、开放办学”的办学定位、“产教融合、医教协同,工学结合、知行合一”的办学理念和“学生为本、以文化人、立德树人、精技善能”的育人方略,实施“质量立校、人才兴校、特色强校、文化润校、依法治校”的发展战略,面向基层医疗卫生事业与中医药健康服务业,培养“品优技高”的中医药技术技能人才。学校在办学实力、办学效益、核心竞争力、人才培养质量和示范引领作用等方面不断实现新的跨越,形成了科学有效的管理模式和鲜明的办学特色。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校成立以学校领导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九条 学校招生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山东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监察审计处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申诉电话:18753505999。
第四章 录取
第十一条山东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章程、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十二条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校按照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具体比例由各省招生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三条按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体制,按考生德、智、体三方面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外语语种要求:外语语种不限。但新生入学后我校公共外语为英语,其它小语种考生须改学英语。
第十五条录取以下专业时只招女生:助产,其它各专业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六条执行教育部统一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文件规定,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及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医学类各专业不能报考及录取。考生录取后学校进行身体复查,因弄虚作假导致体检结论与其本人身体状况不符者,将按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录取批次:山东省是常规批,其他省份根据各省规定日程安排录取。
第十八条录取原则
1.在实施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省份,按投档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2.在未实施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省份,按照各省的志愿设置及投档录取原则进行录取。
(1)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接受投档,第一次填报志愿的投档考生不足时,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征集(后续)志愿考生。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录取,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本校的考生,第一志愿投档考生不足时,再录取后续志愿考生。
(2)对投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按照“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确定专业。若第一专业志愿考生满足某专业计划,则本专业不再录取其它专业志愿考生;若第一专业志愿考生不满足某专业计划,则录取第二专业志愿考生,依此类推。当投档考生各专业志愿都不能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根据专业计划缺额情况进行专业调剂,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不予录取。
3.在确定录取资格时,考生的各种加分、降分情况均计入总分,无单科成绩要求。
4.山东省春季高考考生按教育厅规定的专业类别分专业进行录取(专业类别为:医药类、护理类)。
5.录取结果的公布渠道:招办咨询电话,学校招生信息网,录取通知书等。
第五章 专业及招生计划
第十九条分专业招生计划
各省招生计划及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报考指南公布为准。
第六章 学费标准
第二十条学校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执行山东省发展改革委统一的标准。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1)学费标准:5400元/生/年(公费医学生免收学费)。
(2)住宿费:600元/生/年。
如学费标准调整,按省最新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退费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8〕98 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资助政策:学校建有完善的“奖、免、助、贷、补”资助体系。为家庭经济困难新生设置“绿色通道”,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积极帮助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建立校内减免学费、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积极帮助学生申请山东省高校“爱心扬帆工程”资助、山东省毕业生求职补贴等各级、各类资助补贴,努力帮助学生解决实际困难。享受各项奖、助学金的学生比例达35%以上。
第七章 资格复查及证书颁发
第二十三条 录取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件于规定日期来校办理入学手续。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规定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入学资格复查。
第二十四条 对复查中发现的在报名、考试和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考生,将报上级主管部门,取消其入学资格,并将其档案退回其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五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山东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学历证书种类: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可进入教育部学历查询系统—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查询。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根据教育部和教育厅有关规定,新生入学后以录取专业为准,原则上不再作专业调整。但学校根据医学类各专业特殊需求情况,必要时按规定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并报省教育厅审查备案。
第二十七条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山东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山东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招生咨询电话:0535-5136797 5136796 51369191875350599918753505666 18753505333
通讯地址: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滨海东路508号 邮编:264199
学校招生信息网:http://zs.stcmchina.com
注:此招生章程经山东省教育厅审核,并在教育部备案,详细内容可登录山东省教育厅和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网站查询。网址:山东省教育厅http://edu.shandong.gov.cn/;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http://gaokao.chsi.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