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贯彻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和山东省建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鲁建管发〔2008〕12号)的文件精神,规范我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落实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现就加强特种作业人员从业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在本市从事建筑施工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操作资格证书》)。自2011年1月1日起,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一律不得从事相应的特种作业。本通知所指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包括:(一)建筑电工;(二)建筑架子工(普通脚手架);(三)建筑架子工(附着升降脚手架);(四)建筑起重司索信号工;(五)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塔式起重机);(六)建筑起重机械司机(施工升降机);(七)建筑起重机械司机(物料提升机)(八)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塔式起重机);(九)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施工升降机);(十)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物料提升机);(十一)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十二)建筑电气焊接(切割)工。